2.足额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是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主要来源,要切实做好污水处理费(包括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与自来水同步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使用自备水源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也可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代收。污水处理费全部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切实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及使用的计划管理,加强监管,做到专款专用。
3.加大政策保障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各级政府在成片土地出让时,必须将涉及出让地块的市政配套,包括道路、管线、污水管网等设施的建设资金,列入出让成本,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建设局制定。采用其它资金来源的道路建设、河道整治等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铺设污水管道,全部建设投资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对引进民资和外资建设的城镇污水处理企业,享受工业园区进区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各级财政每年在新增财力中安排10%,同时在环保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对所辖区域内城镇污水管网及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给予补贴。
4.全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享受镇政发〔2007〕32号文件规定的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各项优惠政策。
(二)加强管养维修。对已经建成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要及时接收管养,确保设施完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要加强科学管理,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障体系,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安全、高效运行。
(三)做好尾水利用和污泥安全处置。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可在城镇河道景观水补给、工矿企业冷却水补给、市政园林绿化用水等方面首先开展利用工作。结合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到2010年,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率要达到10%以上,污泥规范化处理率达到100%。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率不低于25%。
(四)加强运行监管。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与城镇污水处理企业要实行“管办”分离,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以切实加强监管力度。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进一步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有效降低投资、收集和处理成本。要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装备水平,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口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政府监管部门联网。要建立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评估制度,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
(五)严格城市排水许可管理。按照《镇江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污水排水户的排水行为和排水水质进行有效监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接纳等各个环节要实行规范管理。对超过接纳标准的污水,依据排水户与污水处理厂的约定实行合同管理。严格执行排水许可等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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