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镇政发〔2008〕5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围绕建设生态文明和“全面达小康,建设新镇江”的目标,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改善和保护城乡水环境,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升人居环境质量。
按照《镇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和《镇江市城市污水处理规划》(2007-2020),科学制定污水处理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每年实施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由各级政府(含镇江新区管委会,下同)列入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积极加以推进。
各级政府和市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市政府将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明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
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治污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成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城镇污水处理率达90%以上,集镇建成区达到70%以上。加快已建、在建城镇污水处理厂除磷脱氮设施建设。从2008年1月1日起,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达到《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在2008年底前,其它城镇污水处理厂在2010年底前,尾水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至2015年,建成比较完善的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城镇污水处理率达95%。
三、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
(一)确保建设投入。
1.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创新投融资体制。对污水处理厂建设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运营,推行特许经营制度,盘活现有污水处理厂的存量资产,通过BT、BOT、TOT等多种市场化模式,鼓励和引导国内外资本投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