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环保低能耗产品设置夜景灯饰设施。
第十一条 从事城市夜景灯饰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城市夜景灯饰设置实行责任人制度。
市政公用设施及风景名胜区、公园(景点)的夜景灯饰设置,建设或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建(构)筑物外部的夜景灯饰设置,产权人或使用人为责任人;
户外广告的夜景灯饰由户外广告发布者或经营者为责任人。
公益性夜景灯饰的设置,投资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第十三条 夜景灯饰设置责任人必须完成城市夜景灯饰主管部门所下达的夜景灯饰设置任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各类夜景灯饰设置。
第十四条 夜景灯饰的日常维护、管理、运行,由夜景灯饰设置责任人负责。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夜景灯饰和市夜景灯饰控制中心的日常维护、管理和运行费用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夜景灯饰设施应当保持功能良好、开启正常、容貌整洁。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以及设施损坏的,夜景灯饰设置责任人应当及时维护、修复或者更换。
第十六条 夜景灯饰设施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同时配备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防雷击等保护设施。发生故障的,责任人必须及时维修,确保安全和亮化效果。
提倡大型夜景灯饰、市区标志性建(构)筑物和中、高层建(构)筑物的夜景灯饰参加保险。
第十七条 大型商场、高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园景区的灯光设施应纳入城市夜景灯饰控制系统,由市夜景灯饰控制中心实行统一启闭控制管理。
第十八条 在市区建(构)筑物、风景名胜区(景点)、繁华商业区、广场、主要街道设置夜景灯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据城市夜景灯饰建设专项规划相关要求进行设计,并将具体设置方案(包括效果图)报市城管局备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