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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承办)单位资质审查办法》的通知

  (三)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法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拆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有效证件;
  (六)办公场所证明;
  (七)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七条 拆迁单位资质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其中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400万元。
  2、工作人员40人以上。其中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建筑结构、房地产经济、财务等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5人;拆迁岗位证书持有率100%。
  3、年拆迁能力达到10万平方米。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其中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200万元。
  2、工作人员20人以上。其中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建筑结构、房地产经济、财务等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0人;拆迁岗位证书持有率100%。
  3、年拆迁能力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其中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70万元。
  2、工作人员10人以上。其中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建筑结构、房地产经济、财务等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拆迁岗位证书持有率100%。
  3、年拆迁能力不少于2万平方米。
  第八条 临时聘用、兼职人员不计入单位人员总数。
  第九条 一级资质单位,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担任务;二级资质单位,可在注册所在市(行署)及所属县(市)范围内承担任务;三级资质单位,可在注册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承担任务。
  第十条 拆迁单位资质,由申请资质单位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拆迁单位资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初1~3月份进行一次年审。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标准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城市房屋拆迁(承办)单位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卖资质证书。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媒体上声明作废,二个月后方可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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