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市区企事业单位应缴工会经费由市地税局代征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8〕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市区企事业单位应缴工会经费由市地税局代征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八日
关于市区企事业单位应缴
工会经费由市地税局代征的实施办法
(市总工会、市地税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保障工会工作的正常经费,依法规范工会经费的征收工作,现就市区(不含宿豫区,下同)企事业单位应缴工会经费由市地税局代征事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征收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
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二)《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
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
(三)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关于转发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工发〔2005〕13号)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的规定。
二、征收范围
市区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驻宿企业),行政机关应按照规定缴纳工会经费。应成立而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应缴纳工会筹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