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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8修改)

  (二)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由受理机关决定;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的直营门店由深圳市文化局决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由所在区文化局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公布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总量规划;

  (二)在公布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接受申请;

  (三)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立项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审查--同意的,予以立项,发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立项批复》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立项批复》;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四)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发证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审查--同意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十、行政许可时限

  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发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立项批复》:有效期6个月;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立项批复》:有效期6个月;

  (三)《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筹建立项批复》:有效期6个月;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变更立项批复》:有效期6个月;

  (五)《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无有效期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获得立项批复后方可进行筹建,筹建完成后,持立项批复向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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