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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8修改)


  2.租赁他人场所的: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2〕46号);广东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书、《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网吧)》、《文化经营项目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网吧)》。上述附件和表格可到深圳市、区文化局各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文化网(http://www.szwen.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的直营门店:由深圳市文化局受理;

  (二)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由拟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所在区文化局受理;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的直营门店由深圳市文化局受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由所在区文化局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的直营门店:由深圳市文化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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