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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8修改)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场所内计算机结构拓扑图(原件1份);

  6.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原址扩大经营面积的,还应提供:

  (1)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2)租赁他人场所的:房屋租赁意向书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变更地址的,不需要提供场所内计算机结构拓扑图。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

  (二)发证应提交的材料: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以及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直营门店发证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立项批复》(原件1份);

  3.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

  (1)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2)租赁他人场所的: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5.区公安消防大队以上的消防部门对该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市公安机关对经营场所出具的《网络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由市公安网监部门核发的该场所的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和信息审查员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企业股东或发起人签名(盖章)的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的任命书以及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信息审查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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