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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8修改)


  (2)租赁他人场所的:房屋租赁意向书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8.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周围200米范围内方位图、场所内计算机结构拓扑图(原件1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设立直营门店还应提供: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未领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文化部(或广东省文化厅)的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全国、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还应当提供广东省文化厅同意该企业在我市开展连锁网吧经营业务的批复(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关于设立直营门店的决定(复印件1份,验原件);

  设立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立项申请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网吧)》(原件1份);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章程(原件1份);

  5.总部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意向书(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8.统一使用的商标、字号及门店装潢设计的图样(原件1份);

  9.8家以上直营门店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发展计划书(原件1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立项申请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文化经营项目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网吧)》(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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