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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8修改)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文化部等9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5〕10号);广东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粤文市〔2003〕53号);《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文化部《建立网吧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方案》(文明电字〔2005〕23号);《文化部关于在深圳市开展推进网吧连锁经营试点工作的批复》(文市函〔2007〕2373号);《转发文化部关于在深圳市开展推进网吧连锁经营试点工作批复》(粤文市〔2007〕172号)。

  五、申请材料

  (一)立项应提交的材料: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以及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的直营门店立项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网吧)》(原件1份);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已存在的合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的,可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章程(原件1份);

  5.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

  (1)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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