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化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05年11月29日深圳市文化局发布 根据2008年2月19日以深文〔2008〕35号发布的修改通知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8年7月28日以深文〔2008〕193号发布的修改通知第二次修改)
01号 许可事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变更。
本许可事项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全国、全省及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设立的直营门店、深圳市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直营门店是指连锁企业(总部)全资或控股设立的门店。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第
四条、第
七条、第
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设立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的直营门店有数量限制。总量和规划由广东省文化厅规定。本行政许可事项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如果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少于广东省文化厅规定的总量,由市(区)文化局按照先来后到的方式给予行政许可;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多于广东省文化厅规定的总量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