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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中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3.10 突发事件时期的应急供应与社会稳定
  (1)突发事件时期的应急供应
  在指挥部发布命令,宣布城市供水进入应急警戒状态后,各应急小组立即开展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待命。在城市供水水量和供水水压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应优先保障居民的生活用水。市消防及所在地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在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配合做好相关应急供水工作。
  应急供应期必要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各种媒体通知单位和居民做好储水准备应急,各单位、企业和家庭利用自备的水池、集水池及自备容器等设备储水。
  ②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控制工业用自来水直至停产。
  ③全市取用井水单位的自备水源单位开足设备,保证供水,并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水质进行化验,确保达到饮用水标准。
  ④根据供水管网布局,合理调配供水管网压力,或分时段分片供水。
  ⑤局部地区或重点用水单位,调配运水车辆送水。
  ⑥对宿迁市的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统一调配,并考虑从周边等城市调运等,必要时无偿发放给居民饮用。
  ⑦在事件影响区内,尽可能多的设置饮用水发放点,方便居民取水。根据情况可配备送水车,送水到户。
  (2)突发事件时期的社会稳定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为防止因“水慌”产生社会不稳定以及乘机哄抬涉水商品物价,抢水或破坏城市供水设施取水的事件发生。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物价、工商、城管和所在地的区政府、街道办等紧密配合,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物价稳定,维护公共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11 应急终止
  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立即恢复正常供水。经市供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根据市领导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报市政府或者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应实施应急状态终止。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
  1.应急终止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原因已经消除。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应急处置指挥部提出终止请求,由总指挥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应继续对事故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指挥部指导市水务局及供水企业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2)市水务局负责编制事件处置工作总结,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上报指挥部。
  (3)由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作出应急过程评价。
  (4)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3.12 善后处置
  突发供水事件终止后,市政府应会同市有关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供水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市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13 调查与评估
  市有关主管部门要对突发供水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报告。调查评估报告在应急终止后1个月内完成。
  调查评估报告应包括:
  (1)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3)发生事故的供水系统基本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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