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战争、投毒、破坏或恐怖活动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大面积减压等。
1.5 供水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所造成影响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供水事件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较大突发事件(Ⅲ级)、一般突发事件(Ⅳ级)。预警颜色分别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其中:
Ⅰ级是指:
(1)受突发事件主要因素影响,使水厂的生产或供水能力严重下降,造成主城区80%以上的供水范围停水,且24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2)城市供水水源地或出厂饮用水遭受重大污染,造成城市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毒理学、细菌学或放射性等部分指标严重超标,必须立即停供的;
(3)大量高浓度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进入第一水源地及备用水源地,水厂必须停止取水的,并且在24小时内不能恢复水源水质要求的;
(4)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破坏等情况导致水厂取水水源严重不足,或水厂消毒、输配电、净水建筑物等设施设备发生故障,使供水量减少50%以上,无法正常生产时间达3天以上的;
(5)因供水主干管道爆裂,导致市区停水人口达20万以上的,并且在24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Ⅱ级是指:
(1)受突发事件主要因素影响,使城市供水企业的生产或供水能力大幅度下降,造成城市主城区50%以上的供水范围停水,且24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2)城市供水水源或出厂水遭受严重污染,造成城市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一般化学、细菌学等部分指标超标,影响到居民用水安全的;
(3)大量高浓度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进入第一水源地及备用水源地,水厂必须停止取水的,并且在12小时内不能恢复水源水质要求的;
(4)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破坏等情况导致水厂取水水源严重不足,或水厂消毒、输配电、净水建筑物等设施设备发生故障,使供水量减少30%以上,无法正常生产时间达3天以上的;
(5)因供水主干管道爆裂,导致市区大范围断水且影响人口达10万以上的,并且在12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Ⅲ级是指:
(1)受突发事件主要因素影响,使城市供水企业的生产或供水能力下降,造成城市主城区30%以上的供水范围停水,且24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2)城市供水水源或出厂水遭受污染,造成城市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等部分指标超标,影响到居民不能正常使用的;
(3)氯气钢瓶爆炸或严重泄漏,造成工作人员伤亡或需紧急疏散周边居民和人群的。
(4)因供水主干管道爆裂,导致市区大范围断水且人口达5万以上的,并且在12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Ⅳ级是指:
(1)水厂或增压站的生产设施设备、出水母管、供水主管等发生故障,使制水或供水能力下降,造成局部片区无压、无水,影响人口达1万人以上,且48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2)水厂生产工艺发生故障或受相关因素影响,使城市供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4项常规检测指标超标,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
1.6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最大程度地减少供水行业事故,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供水行业重大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分级负责,先行处置的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使城市供水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即时供应的原则。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的原则。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发挥专业人员作用,完善行业安全监控体系。增强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