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中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8〕1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中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宿迁中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城市供水现状
1.4 适用范围
1.5 供水事件分级
1.6 工作原则
1.7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综合协调机构
2.2 日常工作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现场处置工作机构
2.5 各成员单位职责
3 供水事故应急体系运行机制
3.1 预防、预警与报警机制
3.2 预警信息发布
3.3 应急处置
3.4 应急响应
3.5 信息发布
3.6 现场指挥与协调
3.7 应急监测
3.8 应急监察
3.9 应急安全与防护
3.10 突发事件时期的应急供应与社会稳定
3.11 应急终止
3.12 善后处置
3.13 调查与评估
4 应急保障
4.1 指挥保障
4.2 信息与通信保障
4.3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队伍及装备保障
4.4 交通运输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治安保障
4.7 物资保障
4.8 经费保障
4.9 社会动员保障
4.10 技术储备与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我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和应对可能发生的城市供水安全事故,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妥善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
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宿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预案,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城市供水现状
宿迁中心城区目前拥有集中式供水企业仅1家(宿迁市银控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总规模为8万t/d,主要供给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为中运河地表水,目前水厂无备用水源,随着宿迁市骆马湖水源工程计划于2008年12月建成运行,骆马湖水源将作为第一饮用水源地,现状的中运河水源地将作为水厂备用水源。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宿迁市中心城区(以下简称市区)自来水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导致供水系统发生重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
1.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2.供水水源枯竭;
3.地震、洪灾、滑坡等灾害导致取水受阻、泵房淹没、机电设备等生产设施毁损;
4.消毒、供配电、净化构筑物等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严重泄漏事故;
5.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大管径管道损坏、大面积爆管,或因其他灾害导致大面积停水或供水严重不足;
6.传染性疾病暴发、流行,影响供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