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对“黑建房[2008]10号、黑建房[2008]12号”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通知
(黑建房[2008]18号)
各市(行署)、县(市)建设局、房产局(处)、开发办、拆迁办,省森工、农垦总局建设局:
2008年2月21日、27日,我厅分别制定下发了黑建房[2008]10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和黑建房[2008]12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承办)单位资质审查办法》的通知”。现根据《
行政许可法》有关要求和省政府法制办的审查意见,对以上两个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其修改意见如下:
一、黑建房[2008]10号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内容为:
1、第十七条第二款“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修改为“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2、第十九条“省外二级资质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省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必须经省建设厅备案同意”修改为“省外二级资质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省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必须经省建设厅备案”。
二、黑建房[2008]12号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内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