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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收回我厅2008年2月3日下发(黑建房[2008]10号)件的函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收回我厅2008年2月3日下发(黑建房[2008]10号)件的函
(建房函[2008]1号)


各市(行署)、县(市)建设局(建委)、房产局(处),省森工、农垦总局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要求和省政府法制办的意见,我厅对2008年2月3日印发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建房[2008]10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按修订后的《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订)》执行,2008年2月3日下发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停止执行。
  请各市(行署)、县(市)建设局(建委)、房产局(处)将我厅2008年2月3日下发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负责收回,并于3月10日前将原文返回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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