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宿城区政府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所属企业、村居以及对水源保护有影响设施的限期搬迁、拆除和监管;加快完成幸福片区和矿山片区中运河截污工程。
(十二)市湖滨新城负责加强对骆马湖洋河滩餐饮船只、饭店的管理,严禁将生活污水排入骆马湖和中运河。
四、市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要求
(一)市环保局根据《宿迁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负责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和应急监控。建立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预测系统和监测信息公布制度。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的监测,依法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当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时,应当责令相关排污单位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直至责令其暂停排污,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二)市水务局负责编制《宿迁中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并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水量调度,依法发布水文情报预报。加强对供水单位的监管指导,认真履行公用事业单位特派员制度规定的监管职责。
(三)市卫生局负责供水单位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监测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加密监测。对供水单位的卫生条件及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安全供水标准的供水企业要严格监管,责令整改。
(四)市供水单位负责编制供水保障应急预案,建设应急处置设施,确保供水质量。加强源水水质监测,做好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日常巡查以及取水口附近安全防护工作,配备监控、照明、隔离等硬件设施,完善预警、巡查、应急措施落实。
(五)市饮用水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饮用水源地日常巡查制度,组织水务、环保、公安、交通、供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饮用水源地进行日常巡查。巡查中发现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市环保局、卫生局和供水单位在汛期或调水期,适时增加市区饮用水源地水质和供水水质监测频次。市水务局应将汛期泄洪排涝和南水北调的水情信息提前向市环保局、卫生局和供水企业通报,同时通知市交通部门,市交通部门应要求各码头停止装卸危险品;市环保局应根据水情信息对饮用水源地水质实施加密监测,及时向市水务局和供水单位通报,并加大对相关排污单位的监察、监测频次,制定污染物限排方案;市卫生局适时增加对供水单位进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监测频次,及时向水务局和供水单位通报。
(七)市环保局、水务局、卫生局在发生突发性事故或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若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应当及时向市饮用水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和市政府应急办公室报告,经同意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并由市政府授权相关单位向社会公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