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禁止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1. 设置排污口;
2. 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
3. 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
4. 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或者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
5.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6.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三)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禁止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1. 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其他建设项目;
2. 禁止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
3. 禁止设置鱼罾、鱼簖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渔业捕捞;
4. 禁止停靠船舶、排筏,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职责
(一)市发改委负责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会同水务、环保、卫生、国土、交通、林业、渔业等部门编制市区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市水务局负责控制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新建项目排污口的设置。
(三)市环保局负责控制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新建、扩建项目的环评审批;加强对中运河、骆马湖沿岸排污口的封堵和监督管理;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源监督管理和保护区外调水沿线及湖库汇水区污染综合治理;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牌。
(四)市交通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通航水域船舶停靠、船舶污染防治、运输装卸码头的清除和监管。
(五)市农业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地区农药、化肥施用的监督控制。
(六)市林业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的保护和管理。
(七)市城管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乱搭乱建设施的清除和监管。
(八)沂沭泗骆马湖水利管理局负责中运河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围网、网箱养殖、渔业捕捞的清除和监管。
(九)骆马湖渔管会负责骆马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围网、网箱养殖的清除和渔业捕捞的监管。
(十)宿豫区政府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所属企业的限期搬迁、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