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饮用水源地保护与管理的实施意见
(宿政办发〔2008〕1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强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全面落实饮用水源保护措施,切实加强市区中运河饮用水源地和骆马湖饮用水源地(以下简称饮用水源地)的保护与管理,确保中心城市饮用水安全,根据《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和《宿迁市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规定》(宿政发〔2007〕88号),结合国家南水北调水情变化的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一)中运河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
1.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上游、下游各1000米的水域及其两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2.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上游、下游分别外延20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3. 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上游、下游分别外延20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二)骆马湖饮用水源地
1.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
2.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外延1000米范围。
3. 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外延1000米范围。
二、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行为
(一)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 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 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刷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
3. 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物、放射性废物或含有病原体的废物以及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
4. 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
5. 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6.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排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