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资质申报表和申请文件;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原件、复印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资质和暂定资质由企业直接报请省建设厅审批。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省建设厅核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售、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一个月后,方可补领。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到省建设厅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到省建设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到省建设厅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由建设部年检。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由省建设厅年检。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由省建设厅注销资质证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省建设厅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