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其中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400万元;
2、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3、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5、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6、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下列文件到省建设厅申请资质:
(一)企业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报告;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资产主要指房地产开发部分,不含建筑业等其它产业部分);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身份证明,职业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七)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八)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
(九)省建设厅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省建设厅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省建设厅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省建设厅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省建设厅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 省辖城市(地级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须由三级或三级以上开发企业承担。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三级(省辖城市)或四级(县和县级市)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