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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其中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400万元;

  2、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3、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5、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6、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下列文件到省建设厅申请资质:

  (一)企业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报告;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资产主要指房地产开发部分,不含建筑业等其它产业部分);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身份证明,职业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七)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八)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

  (九)省建设厅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省建设厅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省建设厅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省建设厅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省建设厅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 省辖城市(地级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须由三级或三级以上开发企业承担。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三级(省辖城市)或四级(县和县级市)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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