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5、项目资料(五证和两书);

  6、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7、企业信用档案;

  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9、企业联系人员姓名及联络方式。

  五、申报时间为2008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六、申报地点为黑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哈尔滨市南岗区鼎新三道街恒润家园F栋2号)

  七、各市(行署)、县(市)要认真组织企业学习新细则,做好资质年检和就位等各项工作。

  联 系 人:苏连文 赵子庆

  联系电话:0451-53652076  82521476

  13351780795  13945671226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