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已被《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对“黑建房[2008]10号、黑建房[2008]12号”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6日)修改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黑建房(2008)10号)
各市(行署)、县(市)建设局(建委)、房产局(处),省森工、农垦总局建设局: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需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决定对《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中有关条款进行修订,重点对企业注册资本、从业时间、允许承揽任务的规模及审批程序等内容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简称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本细则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下发之日至3月1日间我厅不再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核定等级及变更等事宜。
二、2007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和企业资质就位同时进行。对符合新的细则要求的企业重新核发新的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新的细则要求有开发项目的企业予以资质年检,但资质证书上注明不许承揽新的建设项目;对不符合新的细则要求且没有建设项目的企业不予资质年检,资质证书有效期保留至2008年12月31日。
三、参加资质年检和就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要求将有关文件资料报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由市(行署)、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报我厅。
四、资质年检和就位须申报材料:
1、企业申报文件;
2、申报表(一式三份);
3、财务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
4、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