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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补贴实施暂行办法

  第七条 补贴每年发放一次,于当年年底下达,由所在区县市文化、财政部门负责发放。
  第八条 享受补贴的传承人(民间老艺人)去世后的,其当年的补助仍然按相应标准全额发放,次年停发。
  第九条 杭州市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经推荐申报评定升格为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的,当年未享受省级补助的其当年的市级补助仍然全额发放,次年享受由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发放的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贴。
  第十条 各区、县(市)财政应当建立本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补贴机制,鼓励传统技艺的传习和保护、发展,实施有计划的资助。
  第十一条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补贴所需经费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享受补贴的传承人(民间老艺人)应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积极参加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
  (二)积极开展传习活动,带徒授艺,培养新人;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渊源、传承谱系、传统技艺等记录、整理和保护、发展工作;
  (四)积极采取措施,完整地保存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原始资料、实物;
  (五)积极向所在文化行政部门提出该保护项目的保护建议,及时反映保护情况。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此专项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发放到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接受补贴的传承人(民间老艺人)履行责任与义务情况进行抽查评估,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停止补贴。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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