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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补贴实施暂行办法

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补贴实施暂行办法
(杭文广新发〔2008〕13号、杭财教〔2008〕504号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的保护,鼓励和支持开展传习活动,促进我市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弘扬,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6]9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杭政办函[2006]217号),参照《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补贴实施暂行办法》(浙文社[2007]8号),从2008年起,对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实施补贴制度。
  第二条 补贴发放对象:
  (一)杭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65岁以上的代表性传承人;
  (二)杭州市文化行政部门命名的65周岁以上的“杭州市民族民间艺术家”;
  (三)其他在民族民间艺术传承、发展中有突出贡献且生活困难的民间老艺人;
  (四)已经享受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贴的传承人不在本《办法》补贴范围之内。
  第三条 补贴用途:
  此专项补贴主要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带徒授艺、培训讲习、整理出版有关资料、展演展示、学术交流和生活予以补助。
  第四条 补贴发放标准:
  (一)65至75周岁(含)的传承人,每人每年给予1500元的补助;
  (二)75周岁以上(含)传承人,每人每年给予2000元的补助。
  第五条 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传承人(民间老艺人),须向所在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表进行认真核实后,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公室(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第六条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公室(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对申报名单进行审核,并通过适当途径予以公示后,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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