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8〕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工作,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七月一日
深圳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工作,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职业规范以及行业企业特有职业(工种)有关规范要求,结合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实际而开展的,以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重点的,有组织的群众性职业技术技能比赛活动。
第三条 竞赛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竞赛规则和规划的制定,并对竞赛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凡举办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相关的竞赛,应将竞赛方案报市或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市外组织或驻深圳办事机构,单独举办或与市内机构联合举办竞赛的,应将竞赛方案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行业组织及企业、职业院校举办全市竞赛或组团参加省、国家及国际竞赛活动,应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邀请境外机构和外籍人员参与举办或参加竞赛活动,应提供其基本情况并说明邀请原因。
第八条 竞赛分为市、区、街道三级。每级分为两类,跨行业的为一类竞赛,单一行业的为二类竞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