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技能标兵和优秀技师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8〕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技能人才成长,营造崇尚技能、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依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技能标兵和优秀技师评选表彰办法》,现予发布。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七月一日
深圳市技能标兵和优秀技师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技能人才成长,营造崇尚技能、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依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两年组织评选表彰一批“深圳市技能标兵”与“深圳市优秀技师”。每次表彰之前,根据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确定评选表彰的名额。
第三条 技能标兵和优秀技师的评选表彰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技能标兵在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优秀技能人才中评选,优秀技师在技师和高级技师中评选。
技能标兵和优秀技师须在本市工作满2年(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为依据),业绩显著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或者推荐:
(一)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较高技艺,在培养学员传授技术技能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能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并将其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五)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