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8〕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深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形成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现予发布。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七月一日
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深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形成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津贴的对象为在我市支柱产业和市政府扶持产业第一线岗位工作2年以上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型技师和高级技师。
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享受技能津贴的职业(工种)目录并公布。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高技能人才享受津贴资格审核、津贴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 高技能人才享受技能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市外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还应通过深圳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实操考核或业绩追踪;
(二)职业道德良好,在生产一线、对口专业(工种)岗位工作。
(三)在技术革新及对经济发展等作出突出贡献。
第四条 符合享受技能津贴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职业资格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二)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提供营业执照(核原件,留复印件);
(三)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高技能人才在一线、对口专业(工种)岗位工作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