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紧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8〕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紧缺技能培训工作的管理,鼓励在职职工参加技能培训,提高就业和工作能力,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紧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七月一日
深圳市紧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紧缺技能培训工作的管理,鼓励在职职工参加技能培训,提高就业和工作能力,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在职职工参加紧缺职业(工种)技能提升培训的,政府补贴一定的培训费用。
在深圳市工作并连续参加养老保险2年以上的外来劳动者,也享受紧缺技能培训补贴。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确定列入政府补贴的紧缺职业(工种)培训项目和补贴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在职职工紧缺职业(工种)培训日常管理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培训服务机构负责。
第五条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应每年做出相应的资金预算,分别报市、区财政部门审核,以保障在职职工技能培训的经费支持。
第六条 在职职工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政府补贴费用的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
第七条 列入政府补贴的紧缺职业(工种)培训项目,属岗位培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教学内容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发给《岗位合格证》;属技能等级培训的,应参加全市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职业资格证》;属特有的安全职业(工种)的,应取得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颁发的安全操作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