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负责审议初评结果,提出拟奖成果名单,组织获奖成果异议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学科评审组负责对申报成果进行初评,提出学科初评结果,承担学科获奖成果异议调查并提出专业意见。
第九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申报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的财物,并须对评审情况和专家个人的评审意见保守秘密。
第十条 成果申报人不得担任当届学科评审组成员,学科评审组成员评审本单位成果时应回避;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拟奖成果时,列入拟奖名单的申报人委员应回避,但保留其对其他奖项拟奖成果的表决权。
第三章 奖项设置和评奖标准
第十一条 成果奖分设以下奖项:
(一)优秀著作奖;
(二)优秀论文奖;
(三)优秀研究报告奖;
(四)优秀课程奖;
(五)教育技术创新奖。
成果奖的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十二条 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的表现形式包括:
(一)揭示教育教学规律、对教育教学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教育专著、译著、工具书和论文;
(二)正式立项并已结题的教育科研课题(项目)研究报告;针对深圳教育难点、热点和重点问题形成的各类前瞻性或对策性研究报告;
(三)中小学(幼儿园)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
(四)能直接应用于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的工具性成果,包括教育信息技术、教具成果等。
第十三条 以下组织或个人,可以申报成果奖:
(一)本市各级各类教育教学机构、研究机构及其聘用的人员;
(二)本市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成员;
(三)本市其他进行教育教学科研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成果可申报成果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