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8〕1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教兴市战略,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增强教育创新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繁荣教育科学事业,根据《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成果奖),授予在本市教育教学研究中取得优秀成果的个人和组织。
第三条 成果奖的评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相统一及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市教育局主管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市有关部门协助市教育局做好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学科评审组初评、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的三级评审体制。
第六条 评审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负责人担任组长,市科技信息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以及市属相关高校负责人为评审领导小组成员。
评审领导小组领导成果奖的评审工作,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权限审定拟奖成果,核准成果异议处理建议等。
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科学研究机构,负责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组织成果奖申报、评审和公示,受理获奖成果异议,管理评审档案等。
第七条 市教育局应当建立成果奖评审专家库,评审委员会、学科评审组专家人选从评审专家库中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