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88号)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九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深圳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法律、法规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利用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充分考虑相邻空间的发展需要,避免相互妨碍、危害。
本市实行地下空间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资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规划统筹、综合开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登记管理。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民防主管部门)负责用于人民防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设防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关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
第二章 地下空间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