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领导签批公文时,如不同意主(会)办处室和办公室提出的意见,应签署意见。
5.根据公文签发结果,由局办公室将确定需要主动公开公布的公文加载到局门户网站,或向其他媒体公开。
八、收文办理
(五十)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报送本局的
各类公文由办公室归口受理。
(五十一) 凡署名送达局和局办公室的公文函件,由局
办公室文秘人员拆封、登记;凡署名送给局党委的函件,由局机要人员拆封、登记;凡署名送给处室的公文函件,由处室拆封、登记。
局领导直接收到的公文函件,如果需要以机关名义答复、办理的,应批交办公室登记后转有关处室办理。一般不以个人名义接收公文。
(五十二) 收到需要办理的公文,局办公室应当进行审核。审核重点是:来文是否需由本局办理,按照本局的职权范围和隶属关系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涉及有关部门或地区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审核过程中,局办公室应及时与拟承办处室沟通情况。
(五十三)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文,局办公室应根据各处室的职能分工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归口交办的原则进行注办、注阅。
1.对某些情况复杂、事项重大或难以明确归口的收文,局办公室事先应当与有关处室联系洽商后提出拟办意见;
2.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者交办的文件,由局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送请局领导批示后及时交有关处室办理;
3.需要两个以上处室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处室;
4.有时限要求的紧急公文,分办时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五十四)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十五) 各处室对经局领导、局办公室批办的收文,要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漏办。
有关处室如认为收文不属本处室职责范围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建议,在分办后的2个工作日内及时退回局办公室重新注办,不得积压。
(五十六) 需办理的收文,承办处室负责人应按照局办公室的注办意见,对来文中提出需要处理的问题,拟定初步处理意见,交具体承办人办理。
(五十七) 对局办公室注阅的收文,如需局领导或处室传阅的,有关领导和处室要及时传阅,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阅毕。局领导和有关处室阅完文件后,应注明阅件人及阅件时间,以备查。阅件不得横传,以避免漏传、误传。
九、公文运转和督办
(五十八) 公文运转顺序依照公文承办程序确定。公文运转顺序,由局办公室组织指导。凡报送局领导审批、审阅的各类公文,由局办公室统一归口呈送、转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