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二) 公文应当加盖印章。局办公室要按照规定的公文签发权限和公文主送、抄送、存档需要份数严格盖印。签发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格式、印制质量要求和多余份数的,不得盖印。
(四十三) 为便于公文立卷归档备查,所有发文(包括附件)由办公室留存2份,主办处室留存2份,会办处室留存1份,重要发文报送局领导。
(四十四) 封发公文要做到准确安全。书写信封要清晰、规范,收件单位名称应分别与公文的“主送”、“抄送”单位名称一致,不得将主送、抄送机关的所属职能部门作为收件单位。
通过传真机发出公文,必须确保安全,应核实收件单位传真电话号码和收件人。
(四十五) 传递秘密公文,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非涉密计算机网络或普通传真机传输,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送。秘密公文的取送管理由局机要人员负责,特殊情况由局办公室指派专人取送。
七、公文公开
(四十六) 公文主动公开发布是指局机关公文在局门户网站、局简报、相关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上主动公开发布工作。公文主动公开发布是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重要途径。
(四十七) 公文主动公开发布的范围
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局制发公文应当主动公开发布:
1.部门规章;
2.行政许可类公文(包括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3.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规范性公文;
4.涉及局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变动、人事任免、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
5.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公文。
(四十八) 公文不主动公开发布的范围(内网公开、不公开、限制阅读)
1.标有秘密等级的公文;
2.属于工作秘密,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公文;
3.局制发的请示、报告,以及不涉及公共利益的批复、商(复)函等抄告类公文;
4.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有关人事、财务(经费)、机关内部管理,以及涉及国防、外事等事项的公文;
5.法律、法规规定免予主动公开的其他公文。
(四十九) 公文主动公开发布的程序及分工
1.机关各处室、局属有关单位在拟制公文或要求以局名义转发公文时,应在发文稿纸上就要求印发、转发公文的发布范围(公开、内网公开、不公开、限制阅读)提出建议意见。
2.会办处室提出会办意见时,如不同意主办处室提出的发布范围,应与主办处室沟通,并注明会办意见。
3.局办公室核稿时,如认为主(会)办处室提出的发布范围不妥,应与主(会)办处室沟通,并注明核稿意见送领导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