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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三十) 凡送局领导审签的公文,须经局办公室审核后统一报送;除特殊情况外,未经办公室审核的公文不应直送局领导。
  局领导审定并签发“发文稿”后,整套材料退回局办公室;如领导未予签发,需批注有关意见,退回局办公室按要求办理。
  (三十一) 公文承办和审核过程中填写的“发文拟稿单”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应完整参与运转。不得将记录承办程序、具体时间、审阅意见的凭据随意涂改或抽取撤销。
  (三十二) 商请局外部门会签的公文,应按程序报请局领导在“发文拟稿单”的“签发”栏内审签,由承办处室商有关部门会签。
  有关部门送来我局会签的发文稿,由局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并经有关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局领导会签。
  (三十三) 所有以局、局党委名义的发文(函),按规定权限签发后,统一由局办公室负责编号及加盖公章。

五、公文签发

  (三十四) 以局、局党委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重要事项,提出重要意见,分别由局长、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签发。
  向市委、市政府请示的文件,按要求需由党委书记、局长签发,其不在时,委托分管副书记、副局长或党委成员签发。
  (三十五) 以局名义向下级、平级及其它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发出的政策性或内容重要且涉及面广的公文,原则上也应由局长签发。涉及一般事项的公文,由分管副局长签发。分管副局长认为需经局长审定、签发时,应另加签注。
  (三十六) 需经局长签发的公文,在局长外出期间,由授权负责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发。分管副局长外出期间,按局领导排列顺序,由其他局领导签发。
  (三十七) 审签发文稿时,签发人应在发文稿纸的“签发”栏内签发,并签署姓名,注明签发日期,不要以划圈代替签发;受理会签,按上述签发权限由会签人在发文稿纸的“会签”栏内签署姓名并注明会签日期。
  审批公文时,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注明姓名和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

六、公文校印和发送

  (三十八) 公文正式印制前,局办公室应进行复核。复核重点是:审核、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三十九) 经复核需对文稿作一般性改动的,报请局办公室负责人审定;如有实质性改动的,应按发文程序复审。
  (四十) 复核后,公文及电子文本移送文印部门印制。公文印制应工整端庄,按规定格式和工序排印,做到及时、规范、安全。
  (四十一) 公文由承办处室终校。校对人员要严格通校文字、标点及公文格式,做到准确无误,并在“发文拟稿单”上签署姓名及终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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