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杭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格式细则》执行。
四、发文办理
(二十一)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二十二)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附起草说明。
2.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体例规范、条理分明,语句通顺、字词规范、标点正确,言简意赅。
3.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4.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5.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6.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8.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名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9.公文中的标题用2号宋体字加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3行,每行28个字。
(二十三) 承办人(拟稿人)、承办处室负责人、局办公室核稿人,均应按程序分别在“发文拟稿单”相应栏目中签署姓名及日期。
(二十四) 各处室负责人要严格审核,认真把关,明确签署审核意见。经处室负责人审阅过的发文稿,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做到政策依据充分、建议措施可行、表态意见适度、处置方案得当,文字与格式规范。
(二十五) 拟制公文过程中,对涉及其他处室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处室应主动与有关处室协商、会签。
(二十六) 会办处室收到公文后,由处室负责人审核会签。
会签如有分歧,主办处室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
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处室与有关处室应列出各方理据后报主管局领导协调或裁定。
(二十七) 拟制或转发涉密公文,应严格按照《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等事项的规定》执行。
(二十八) 公文在送局领导签发前,局办公室要认真对公文处理程序和“发文拟稿单”进行全面审核。对承办处室草拟的不合规定的公文,局办公室有权将整套材料退回承办处室并要求其重新研究修改。
(二十九) 局办公室重点审核下列事项: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涉及其它部门的问题是否已经协商;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