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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十四) 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并注意机关级别对应。联合行文一般由主办机关首先签署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
  (十五) 局向各区、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或者系统内各单位下发具有政策和普遍指导意义的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事项应当事先协商一致。重要的行文应同时抄送有关上级机关。
  (十六)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请示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报告”为阅件,“请示”为办件。“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以免影响工作。“请示”、“意见”、“报告”等上行文应按规定份数报送。主送市政府的请示一般报送3份,报告、意见一般报送5份。并应同时由局办公室按要求通过党政办公系统报送其电子版本。
  (十七)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一般不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领导报送“请示”、“意见”(上行文)和“报告”。

三、公文格式

  (十八)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1.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在文件首页左上角标明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未标明保密期限的,按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国家保密局1990年第2号令)执行。
  2.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3.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
  行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行政机关与其他机关、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军队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的顺序排列。
  联合行文时,“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右侧,上下居中排布。联合行文机构较多时,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文件正文。
  4.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局发文字号由办公室执行统一的编写规则。
  联合发文只需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5.上报的“请示”、“意见”、“报告”等上行文,应
  当在首页标注签发人姓名。商请有关部门会签的上行文,还应同时标注会签部门会签人姓名。 其中,“请示”、“意见”(上行文)须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及电话,以方便工作联系。
  6.公文标题应标明发文机关规范全称或简称,简要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
  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7.主送机关指公文主要受理机关。应使用其规范统称或简称
  8.公文如有附件,应于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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