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者批准的事项。
8.批复:适用于下列事项:
(1)答复局属单位和各区、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请示;
(2)答复由本局主管业务的全市性社会团体的请示;
(3)根据职权范围,本局答复有关单位的请示。
9.意见:适用于对有关重要问题陈述看法、做出安排、
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意见”既可用于上行文,也可用于下行文和平行文。
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上级机关应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做出处理或给予答复;作为下行文,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文中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10.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平行机关之间商洽工作、
询问或答复有关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告知不相隶属的机关、团体、单位有关事项等。
11.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有关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七) 局机关公文,依据不同的性质、内容及要求,分别采用:局党委文件、局文件、局函、局会议纪要等形式印发。
向市委及其直属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函,向局机关、局直属单位传达贯彻党中央、省市委的重要决定和指示,重大活动的安排与部署,一般用局党委文件。局党委文件以“杭文广新党办”的形式编写发文字号。
局文件适用于以局名义向上级发出“请示”、“意见”、“报告”,向下级传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发布指导性意见,印发规范性文件,制订局机关通用规范,人事任免、奖惩,以及其他须以局名义办理的重要事项。根据行文关系和内容,以“杭文广新”加处室代号的形式编写发文字号。其它需以局名义办理的具体事务性事项,可以局函的形式行文。
局会议纪要以召开的实际会议次序编“杭文广新会”号。
二、行文规则
(八)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坚持规范、精简。
(九) 行文关系应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十)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杭州市版权局)可向各区、县(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局属各单位和由本局主管业务的全市性社会团体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本局一般不应向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正式行文。
(十一) 局如需以“文件”形式向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文,应当报请市政府批转或由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行文时,应当报请市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
(十二) 行文一般不得越级,应当逐级上报,逐级下达。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抄报、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十三) 局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局办公室可就系统内部事务性工作行文,但不得涉及外部行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