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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区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工作保持社会稳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区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工作保持社会稳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8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工作保持社会稳定的通知》 (国办发电〔2008〕7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205号)、《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财政补贴落实工作确保石油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08〕4号)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的决定,切实做好全区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工作,保持社会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由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上涨,成品油价格与原油价格倒挂的矛盾日益突出,炼油企业生产亏损加剧,影响成品油市场供应。同时,煤炭价格连续大幅度上涨,发电企业大面积亏损。国务院决定适当提高成品油、电力价格,有利于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加国内成品油、电力供给,保障市场供应,促进能源资源节约,抑制不合理需求,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发展。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这次成品油和电力价格调整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成品油和电力价格调整的决定,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确保全区经济和社会的稳定。

  二、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政策

  各地、各部门要把成品油、电力调价方案平稳出台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责任,确保各项调价政策落实到位。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按中央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认真做好成品油、电力价格的测算、调整工作,按国家规定的时间要求制定并公布我区的价格调整方案和公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调整方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路货运、水运等价格的监测,严禁不合理涨价和搭车涨价,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自治区财政部门要完善成品油调价、农资综合补贴措施和实施办法,按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将中央补贴资金拨付各市、县(市、区),市、县(市、区)收到补贴资金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将成品油价格调整补贴资金兑付到补贴对象,在25个工作日内将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兑付到种粮农户。各级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做好出租车等行业的稳定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密切关注调价后的社会反应,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妥善解决此次成品油和电力价格调整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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