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强农村集期式市场(大集)食品安全监管,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是对食品经营业户实行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和挂牌经营制度。即食品经营业户要在经营中佩戴表明个人真实姓名和身份的胸牌,亮牌经营,接受监督。实名登记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健康基本情况由辖区工商所留样备查。实名登记的人员必须证照齐全,营业场所卫生整洁,食品来源清楚;二是熟食制品登记备案制度。工商人员应对熟食制品业户身份、经营状态及加工销售的食品进行动态登记备案管理,并由经营者对登记情况签字确认,存入工商所“农村集市熟食品业户”登记档案;三是裸(散)装食品标牌公示制度。凡在农村集市上销售裸(散)装食品的业户,均应按照统一格式制作食品标牌,明示食品名称、生产(加工)地点、原料成份、生产日期、保质期、联系电话、销售者姓名等,工商人员应当核实其所标示的内容。公示牌格式由各分局、市(县)局自行设计。四是对配送车辆食品信息实行登记管理。凡是对农村集期式市场(大集)配送食品的车辆,工商管理人员应当要求市场开办单位记录供货商下述信息:供、收货方姓名、联系电话、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以备追溯。市场开办方未如实记录的,按照国务院503号令,追究市场开办方管理责任。
三、监督市场开办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分局、市(县)局市场监管科(处)、辖区工商所应当监督市场开办方落实以下管理责任:
(一)进场经营者准入把关责任。市场主办方必须严格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不准吸纳无证无照销售者进场经营;
(二)食品质量管理责任。市场开办者要与场内经营者、工商部门签订书面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食品安全检查责任。市场开办单位要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包括索证索票、购销登记台帐、防蝇防尘、冷冻冷藏等设施、产品质量及合法性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
(四)及时制止并举报违法行为责任。市场开办方发现场内销售者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其他违法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辖区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开办方没有落实以上管理责任的,由各分局、市(县)局根据《特别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