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城区街巷、居民区全面推进“亮化”工程的实施意见
(黑建城[2008]1号)
各市地建设局及归口局: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今后五年深化“平安龙江”建设的若干意见》(黑发[2007]18号)文件要求,全面推进我省城区街巷、居民区的“亮化”工程建设,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落实我省城市绿色照明实施规划,加快城区街巷、居民区实施“亮化”工程步伐,全面推进“平安龙江”建设。
二、实施目标
1、把城区街巷及居民区的“亮化”工程列入城市绿色照明总体规划,对其路灯线路应纳入城市照明控制系统。
2、城区街巷、居民区,特别是较偏远的城市居民家门前的道路应与城市主干道一样亮起来,不留死角。
3、各城市主管部门对新开发建设的居民区中的亮化工程,本着谁开发谁配套的原则,严格做好开工前的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
4、城区街巷和居民区的亮化工程要以节能灯具为重点,对有一定规模的小区要积极推广太阳能庭院灯,应选用已认证的节能产品,采用科学设计,推广高效节能产品和控制技术。
5、要突出城市特色,有条件的地方应做到在“亮化”的同时实现一街一品,一路一色。
三、推进措施
1、各城市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结合城市实际,制定可行的工作方案,在落实上下功夫。
2、在资金上提供保障。城市政府应在街巷和居民小区的“亮化”建设中给予资金保障和政策支持。
3、城市规划部门对街巷和小区的“亮化”工程应科学规划,并指导到位。
4、建立城区街巷和居民小区“亮化”工程的考核机制,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并制定有效的奖罚措施。
5、加强对照明灯具和设备的保护,当地公安部门和居民委员会、物业公司应加强对街巷小区的安全巡视,对破坏和偷盗等行为要给予严厉打击,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市民的文明意识。
6、省建设厅、公安厅将联合加强对城区街巷和居民小区的“亮化”工程的监督和检查,通过明查暗访等形式对在这一工程中表现突出的城市和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对不达标的城市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