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GDP能耗考核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9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GDP能耗考核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GDP能耗考核和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考核工作方案
(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七月八日)
根据《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和《千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的评分细则,以及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现制定我区单位GDP能耗考核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方案。
一、单位GDP能耗考核
国家对单位GDP能耗考核包括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千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两部分内容。两项考核的分值分别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40分,节能措施60分。根据国家的评分内容,现细化和明确区直各单位的任务与分工。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1.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1)建立本地区的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
牵头单位: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监察厅、建设厅、交通厅、质监局、统计局、广西电网公司。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
牵头单位: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