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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文广新发〔2008〕17号、杭财教〔2008〕64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及我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担,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为保护项目补助经费和组织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 保护项目补助经费是对列入市级以上(指杭州市,下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项目或其他重大项目进行挖掘、抢救、保护、保存、研究、传承等方面所发生支出的补助。
  补助经费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点项目、重点活动倾斜,适当向经济欠发达区(县、市)倾斜。
  第六条 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及技艺研究;
  (二)市级以上(含市级)保护名录项目的补助;
  (三)市级保护名录项目的传承人及开展传习活动补助。
  (四)市级以上(含市级)保护名录民俗项目活动补助;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料抢救整理及出版补助;
  (六)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试点地区、民族民间艺术之乡、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传承基地等补助;
  (七)经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批准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
  第七条 组织管理工作经费是指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正常开展所必须的支出,主要包括:普查展示、宣传出版、培训研究、数据库建设、专家咨询经费以及经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严格属地申报原则。单位和个人可向当地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市)财政部门和文化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向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报。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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