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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中心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的通知

  1.进一步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促进住房梯度消费,优化住房资源配置。相关部门应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完善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提高二手房交易、办证效率。
  2.进一步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引导居民转换消费观念。相关部门应指定房屋租赁综合税费征收办法,继续扩大租赁管理覆盖面,建立全市统一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资源库,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第三十条 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联合检测机制;加强住房调查,规划期内完成全市住房状况普查。
  第三十一条 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成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领导小组,宿豫区、宿城区、经济开发区、湖滨新城、建设、规划、国土、发改等部门为成员,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各部门分工配合、共同把关,确保规划全面贯彻实施。
  建立住宅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加强政策的传递能力和与基层的沟通能力,增强政策的执行效率,强化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住房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强化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规划制度。以年度实施规划作为落实本规划的重要手段。年度住房实施规划确定的住房目标和住房建设用地的调控指标,是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具体依据。对不符合年度住房实施规划的住房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准规划选址。
  第三十四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技术管理。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体系、目标、内容、方法及标准上与上层次规划紧密协调,建立住房资源的动态检测系统与长效监测管理机制。
  第三十五条 完善住房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全面落实住房规划实施的相关责任单位,严肃纠正违反住房规划的行为并追究责任,加强住房规划实施的检查,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宿迁市中心城市2008年住房建设计划》和《宿迁市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与本规划内容有冲突的,以本规划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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