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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中心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的通知

  1.加强普通商品住宅建设。应建立并完善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竞地价、竞房价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积极推进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公开出让。
  2.落实住房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拥有的住宅套数)和住宅建筑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本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规划中相关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加强政策性住房建设与管理,逐步扩大政策性住房的保障范围。
  1.政策性住房规划与建设。政策性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市、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建设。新增政策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套型、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管理使用的相关办法,由市建设部门制订。
  2.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政策性住房建设可以采取政府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进行,也可以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实施。全市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不低于10%的比例应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进一步加强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监管,促进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合理、节约使用。
  3.完善政策性用房的管理。根据《宿迁市市区2008-2010年住房保障规划》、《宿迁市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宿迁市蓝领公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文件,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保障政策,规范和指导政策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及房地产用地,制止违法囤积土地的行为。
  1.依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根据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采取收取土地闲置费、责令限期开发建设、进行土地置换、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纳入土地储备等各类办法,积极盘活闲置土地。
  2.妥善处理城市化进程中涉及的土地遗留问题,积极盘活各类存量建设用地及房地产用地。
  第二十八条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监管;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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