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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中心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的通知

  3.规划期内,宿迁经济开发区建设政策性住房70万平方米,商品住房242万平方米。
  4.规划期内,市湖滨新城区建设政策性住房45万平方米,商品住房75万平方米。
  5.规划期内,苏宿工业园区建设政策性住房15万平方米,商品住房60万平方米。
  第十七条 住房建设结构引导。
  1.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拆迁安置房保障当地拆迁户的住房需求;定销商品房保障特定购买群体的住房需求;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满足本市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其他商品住房满足中等以上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2.规划期间内,严格执行国家“两个70%”要求,即:一是土地供应方面,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等普通住房的土地供应必须达到居住用地供应的70%以上;二是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项目,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其中,拆迁安置房90平方米以下占总面积的70%,经济适用房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
  第十八条 住房建设年度指引。根据《宿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的相关要求,规划期内,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为:
  2008年,建设商品住房173.5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62.9万平方米;
  2009年,建设商品住房168.2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61.7万平方米;
  2010年,建设商品住房163.6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61.9万平方米;
  2011年,建设商品住房176.3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63.25万平方米;
  2012年,建设商品住房173.4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65.25万平方米。
  第十九条 按照住房建设与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相协调的原则,结合我市土地资源特征和人口增长特点,将宿城新区、宿豫新区、市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等地区作为新增住房建设重点发展的地区。合理选择政策性住房建设地点,重点发展交通和生活便利地区。

第四章 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第二十条 住房用地供应指导精神。规划期内,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和政策性用地供应;坚持存量建设用地供应为主,新增建设用地供应为辅,除市湖滨新城开发区和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外,其他各区(开发区)房地产用地原则上不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重心向宿城新区、宿豫新区、市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转移。
  第二十一条 住房用地供应总量。规划期内,全市住房用地总量为1090公顷;其中,商品住房用地为808公顷,政策性用地为282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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