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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中心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的通知

  第九条 在规划期限内,全面落实“三高、三化、三精”要求,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规划部门要加强规划审查,确保规划设计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建设部门要加强施工现场的执法检查,确保管理要求落到实处。
  第十条 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及附件。

第二章 住房现状和需求

  第十一条 规划区内住房现状。依据我市2008年住房调查,至2007年底,中心城市总房屋建筑面积1350万平方米。
  第十二条 规划期内住房需求。截止2007年底,宿迁市建成区常住人口40.2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约为27.15平方米,依据《宿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2010年中心城市常住人口达到60万,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的规划需求。根据人口增长情况,至2012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预计将达到65万,为满足不同收入水平家庭结构的住房需求,规划期内,中心城市应建设各类商品住房为1170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855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315万平方米。

第三章 任务和目标

  第十三条 住房建设的基本任务。规划期间,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导、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
  第十四条 住房建设的总体目标。规划期末,基本实现常住人口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基本解决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十五条 住房建设总量目标。规划期限内建设各类住房总建筑面积1170万平方米。
  1.规划期内,建设商品住房855万平方米。
  2.规划期内,建设政策性住房315万平方米。其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16万平方米;建设廉租住房7万平方米;拆迁安置房162万平方米;定销商品房30万平方米。
  第十六条 住房建设区域引导。
  1.规划期内,宿豫区建设政策性住房75万平方米,商品住房187万平方米。
  2.规划期内,宿城区建设政策性住房110万平方米,商品住房291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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