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中心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8〕136号 2008年6月19日)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中心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中心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的需求,落实国家强化住宅保障政策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以《宿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宿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和《宿迁市中心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为依据,按照国家和省房地产调控和住房保障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进行编制。
第三条 本规划是落实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宿迁市年度住房建设总量、结构、用地安排、住房发展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也是宿迁市贯彻落实国家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表现。
第四条 本规划适用范围为宿迁市中心城市,适用年限为2008年至2012年。
第五条 坚持“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的需求”的工作目标,通过建立住房保障体系,丰富住房供应方式,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多渠道解决住房需求。
第六条 合理配置建设总量,优化区域布局,调整供应结构,继续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住房用地供应和新建住房“两个70%”的结构要求。积极推进闲置土地的开发,适度的供应土地,达到土地既能满足建设的需求,又不造成土地的大量闲置的原则。
第七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八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建设的商品住宅必须符合宿迁城市环境定位,即:森林式、环保型、园林化、可持续发展的湖滨特色生态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