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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关问题的通知


  (二)对于2003年9月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业主应当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或者办理产权证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尚未缴存首期住宅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项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存入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已经代收的,应当及时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存入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配合做好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

  三、公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和省各个时期规定的交存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遵循方便、简化、公平、合理的原则,区分不同类型商品住宅物业,制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维修资金)的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四、做好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交存和补交工作

  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商品住宅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指导尚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维修资金)的业主、物业建设单位、代管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标准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存入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五、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

  (一)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做好资金的监管工作,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用途使用资金,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运行安全。

  (二)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委员会和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公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业主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等情况,并接受广大业主和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六、做好已出售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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