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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2008年5月9日以粤建房字〔2008〕4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房管局(国土房管局)、财政局,各县(市)建设局、房管局(国土房管局)、财政局:

  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广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管等各项工作,提出如下贯彻《办法》的意见:

  一、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抓紧建立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一)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委托当地商业银行作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本地区所有商品住宅项目的专项维修资金应交存至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并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可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三)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和专户管理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查阅、支出、增值的管理要求,保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运行。

  (四)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2008年6月30日前按照《办法》的规定开设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已经开设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市、县,应当按照《办法》规定规范管理。

  二、明确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维修基金)交存主体,做好资金交存工作

  (一)对于1998年10月1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至2003年8月3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前一日)期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按照省人大《对省建设厅关于请求明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维修基金缴存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粤常法函〔2007〕第109号)意见执行,即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物业建设单位交存。建设单位尚未交存的,应当将物业管理维修基金补存入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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